21动态丨惊!“无故”被告遭侵权起诉,这个应诉方法绝了!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动态丨惊!“无故”被告遭侵权起诉,这个应诉方法绝了!

08月18日

人在家中坐,案从天上来。

被人“无故”诉侵权,如何应诉呢?

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教你如何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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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体育公司(原告)拥有该公司旗下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用权,原告发现浏阳某公司(被告一)开设的超市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在产品实物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图案,原告在被告一开设的超市中购买了两款产品,第一款实物盒上显示供应商为湖南某公司(被告三,我方委托人),第二款产品上印有被告四的公司名称及地址,以及被告四注册使用的商标,对于以上侵权行为,原告于2020年经过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现原告认为上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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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我方作为被告三应诉。

首先,我方审查了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即审查原告是否拥有案涉商标的专用权,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其次,审查我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案涉鞋盒上显示了我方当事人的公司名称,但原告所提交的案涉被诉侵权商品的货号、颜色、款式均与鞋盒上所标明的商品内容不符,案涉被诉侵权商品本身亦未显示与我方当事人有关的生产代码、许可证号、厂商识别代码等任何信息,且案涉被诉侵权商品系在大型超市处贩卖,其内鞋类商品数量众多、混杂,现鞋盒与案涉被诉侵权商品明显不匹配,可以认定印有我方当事人名称的鞋盒系冒用、滥用。
因此,基于鞋盒本身未侵权,且案涉被诉侵权商品信息根本不能与鞋盒所载内容对应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仅凭公证购买的商品鞋盒上印有“供应商名称”不能认定我方当事人系案涉侵权商品的提供者,我方当事人依法不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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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外观并无任何标签显示有可识别的出厂日期、品名或者生产商信息。我方当事人提供的鞋盒的标签信息与案涉被控侵权商品的信息不一致。且我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生产,故仅凭装载了被控侵权商品这一事实并不能认定我方当事人系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依法判决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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