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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热点丨交了购房定金房东却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怎么办?

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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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有风险,交钱需谨慎!

简某夫妻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交了购房定金。

房东却迟迟不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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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夫妻与王某经A中介公司介绍,于2022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XXXXX花园第XX601房以338088元的价格卖给简某夫妻,合同签订当日简某夫妻支付6万元购房定金交由中介方保管;双方同意共向A中介公司支付佣金费10142元,简某夫妻与王某分别承担5071元,合同签订后收取的佣金费概不退还;王某如延期交房,逾期超过叁日,简某夫妻有权解除合同,王某应双倍退还简某夫妻已付购房款;王某逾期超过柒日视为反悔不卖,王某需双倍退还定金。因签订合同时,王某承诺能在次日即202227日办理过户手续,简某夫妻当天就支付了6万元购房定金。

202227日简某夫妻办理好房屋过户所需材料后,多次催促两被告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王某百般推脱后又对简某夫妻不理不睬。后简某夫妻夫妻因本案委托到我们律所想要通过诉讼追回已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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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并研究他们签订的合同及往来的聊天记录后,发现合同中缺失非法重要的一个时间点,即房屋什么时候过户及腾房未进行约定,聊天记录中也不能直接体现出当时三方约定的是付款后第二天即交房。为补正这一不足从而保障案件的胜率,我们在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后,代为拟定了简短精细的限期办理过户通知,让当事人将该通知通过微信、短信均发送给王某;

2、案件起诉后,A中介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在6万元的范围内扣除中介费。但考虑到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A中介公司提供,合同本身存在缺陷,并且也是由于A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未能确定王某房产证的真实情况导致现在无法过户,A中介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重大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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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信通知过户的期限到达后,我们就立即将本案起诉到法院。因前期已经通过微信、短信发送信息给了王某一定时间进行过户,弥补了合同未约定过户期限而导致无法主张定金双倍返还的缺口,法官还是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违约,应当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倍返还定金,A中介公司应当对已收取的6万元款项承担返还责任。对于A中介公司要求我方承担中介费的请求则全部予以驳回,由王某一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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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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