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现金借款惊人真相!法院认定父子连带清偿,背后有何秘密?
08月23日




2013年委托人李女士与周某系情侣关系,周某向李女士借款13万元现金,但基于双方情侣关系,周某并未向李女士出具借条。李女士找到周某父亲,周某父亲向李女士出具借条载明:周某向李女士的借款13万元,若周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则该债务由其本人负责。后2015年李女士与周某登记结婚,202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解除婚姻法律关系,双方感情破裂,李女士要求周某还款未果,遂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提出诉讼,要求周某承担还款责任,并且要求其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并未收到涉案13万元。理由如下:根据李女士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涉案13万元的支出均为取现记录,并未有李女士向其转账的记录,且周某本人并未向李女士出具任何的债权凭证,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本案系周某父亲2013年向李女士出具的借条,至起诉日已经经过10年,在此期间李女士并未有向周某催款的任何记录,因此本案已经经过3年的诉讼时效,李女士已经丧失本案的胜诉权。

自己并不清楚周某借款的事实,当时出具借条是在李女士的胁迫下出具,借条载明的借款并不真实;本案已经经过诉讼时效。

经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庭审情况以及多次与审判员进行沟通,律师意见如下:1、关于本案借款事实。本案借款属实,周某本人虽然未向委托人李女士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但是其父出具的借条已经载明李女士与周某之间的借贷事实,周某父亲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晰该借条将给本人和其子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至于其所称该借条是被李女士胁迫所出具,但是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有胁迫的情况发生。2、关于诉讼时效。因周某父亲所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因此李女士有权随时要求周某及其父偿还款项,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父亲在借条中明确了周某欠李女士13万元现金,而周某与周某父亲系父子关系,周某父亲在此即可作为一个证人证实了借款的事实,周某父亲做出对其子不利的证词,其可信度是很高的,而周某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该证词,因此法院对周某欠李女士13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周某父亲在借条当中明确若周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则该债务由其本人负责,此系一种债务加入,因此周某父亲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父亲出具的借条并未具体约定还款时间,李女士可随时主张权利,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及其父亲对该笔13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