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动态丨"车主噩梦!购买的二手车被案外人执行,如何维权?
08月24日





甲向乙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签订了《转让合同》,甲付款后,乙直接将车辆交付给甲使用,但该车辆登记在丙的名下。车辆交付后一直未办理登记变更,后丙因为其他纠纷,甲占有的车辆被法院查封。

甲与乙签订的《转让合同》,约定双方之间互负合同义务,乙将指定车辆交付费甲,甲支付乙相应的对价,双方形成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案涉车辆因案外债务纠纷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乙将权利存在瑕疵的车辆交付给甲,因可规则与乙的原因只是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车辆转让款。

作为特殊动产,机动车的所有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模式。本案中,甲虽然购得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并支付了对价,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乙的原因导致甲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应当返还购车款。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分别是:(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是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