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动态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方不愿支付费用,是违法行为吗?
09月14日
原告梁某,女,41岁。被告周某,女,50岁。2023年2月2日,原告在浏阳市洞阳镇某路段斑马线上行走,被告驾驶二轮电动车将原告撞翻在地。当场便导致梁某双膝盖疼痛、麻木,保安余某帮忙扶起梁某,由于双方同属于一家当地企业同时周某说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梁某便未采取任何行动就随周某前往北盛医院拍片治疗,后回公司宿舍保守治疗。3月2日因双膝病情恶化,到浏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周某却一直催促要求梁某出院,并说不愿再支付住院治疗的费用,梁某因无力支付治疗费用,在3月11日办理出院手续,便又回到公司宿舍保守治疗。后双方协商不成,梁某委托我所进行诉讼。
1.未及时报警确定双方责任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只是电动车和自然人的事故,但是当事人梁某由于轻信了周某的口头承诺,导致事故发生后处于被动状况。没有拍照录像固定现场和及时报警,从而没有第一时间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双方责任。幸亏后来发现事故现场有监控和目击者,否则要是事后对方倒打一耙或者胡编乱造不承认自己的问题,有可能造成责任无法正确划分自己白白承受损失的问题。虽然交警也许能通过其他手段进行判断,但是报警花半个小时处理一下将给自己的维权大大降低难度。千万不要因为一时怕麻烦,而导致自己没有充足证据再来“怨天尤人”!
2.没有书面记录对方信息和承诺
梁某轻信了对方的口头承诺,从而为自己的权益保护埋下了巨大隐患。首先对方虽然口头承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很多时候开始可能答应的好好的后面发现后续不断产生的费用很可能又会改变心意,因为往往受害者觉得自己受伤了花这些钱是应该的,肇事者却觉得花这么多钱已经远远超过车祸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如果没有书面固定对方的意思表示,又加上没有现场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维权初始就给自己设了一大阻碍。另外,由于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不知道对方姓甚名谁也没有身份号码,如果不让对方留下必要身份信息万一对方一走了之,自己就苦了。没有身份信息意味着不能进行民事诉讼,需要报警等待公安机关追查,给自己大大增加不可控的因素。

案发现场是个十字路口,当天的监控正好拍下周某撞到梁某一幕。2023年3月初梁某前往当地企业监控室调取好监控后便沟通其赶快前往区域负责的交警大队,根据相关法律只要有相应证据事后也可以向交警申请补开《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往交警大队后果然由于事情过了快一个月,交警那边比较拖沓迟迟没有补开,后面经过多次沟通又补充了见证人的说明交警终于同意但又提出需要对方本人去签字。又经过我方和交警的多次催促对方过了一段时间才终于前往交警大队签字确认。最后2023年3月29日经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该次事故周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终于拿到了最重要的证据,但是对方还是对之后的赔偿没有一点表示,交警也答复调解不成你们可以自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在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我方也得到了对方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律师便可以从容地前往派出所调取对方的人口信息为诉讼打下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梁某在多家医院有过检查、开药,我首先通知梁某需要把所有检查报告单、病历资料、发票等证据收集好,同时制作好赔偿清单详细告知当事人会有哪些赔偿项目,哪些项目又需要什么材料(这个可能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需要详细解释清楚同时需要以客观事实证据为依据,不可编造或者承诺得不到的赔偿)。其次赶快整理好相关材料联系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由于本案可能致残如果能鉴定上就算是最低的十级伤残也为梁某申请一笔不小的残疾赔偿金。但是经向鉴定机构询问,梁某是胫骨平台骨折、双膝半月板损伤需要等待6个月的稳定期后才能申请鉴定,现在才过了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还需要三个月才能进行鉴定,面对着当事人焦急的心情,我决定在未得到鉴定结果,不能明确计算出明确赔偿金额的情况先进行诉讼立案。此举有几个好处,首先可以大大节省时间,因为现在法院普遍要诉前调解一个月,然后立案排队又是一个月,那么两个月后差不多就六个月时间到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了。我们可以选择申请诉前鉴定,或者诉讼立案后申请诉中鉴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司法鉴定不占用法官办案审限,然后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就可以直接开庭然后等待判决了。否则需要等到三月后进行鉴定,然后又等待一段时间出鉴定结果,然后再等待诉前调解一个月立案排队又是一个月,再等待安排开庭,诉讼程序太久。其次,在诉前调解、进行鉴定、排队立案,这段时间可以充分利用起来不断和对方调解磋商,尝试调解本案。最后这样立案由于确定的金额很少,前期当事人也只需要交很少一笔诉讼费就可以有长时间来跟对方斡旋。
最终本案经过跟对方本人调解和对方亲戚调解、和对方代理人调解,法院协助调解多轮调解后,在没有鉴定未产生鉴定费用的情况下调解结案,实现了三赢。(对方现场一次性把赔偿金付清了,否则调解结案对方如果没有履行将不能上诉,我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