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五花八门的网络教育培训,交了学费未开课,如何维权?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视点丨五花八门的网络教育培训,交了学费未开课,如何维权?

09月15日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网络教育培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成为一种便捷高效的学习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其中之一就是交了学费却未开课的情况。

当你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该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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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是某企业技术人员,因评职称等需要,其通过网络了解到某教育集团的申硕培训,2022年1月15日原告向该教育集团报名参加其代为招生的同等学力申硕,选择就读某大学电气工程专业,在被告工作人员指引下,原告通过平安银行app的分期贷款向被告支付了报名费500元及学费30000元、学杂费9800元、教材费1800元,合计42100元。

缴费后,除被告发送的一份入学须知外,被告无法提供任何材料证明已为原告办理该大学入学注册登记,且以疫情为借口不断拖延网络开课。
现原告已缴费近一年,未能参加任何课程,无法正常取得该大学学籍,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原告多次向某教育集团表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各项费用,被告认可但始终拖延退款,原告无奈只能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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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委托人搜集证据,发现其向某教育集团长沙分校区支付了部分学费,某教育集团为某大学的招生代理机构,因疫情及各项原因,虽然教育集团组织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学院进群进行线上直播辅导学习及发放了部分教材,但教育集团及华北电力大学始终未向原告出示过任何入学证明,且未正式就该专业开课。某大学开设涉案的同等学力申硕培训,除排课和安排老师授课外,其余招生、收费、通知资格确认、课程时间地点的发布以及申硕答辩的通知跟进等所有辅助性工作均由某教育集团完成。而某教育集团提供的增值服务如安排培训服务也是某大学招生简章承诺的内容。

因此,被告某教育集团提供的服务与某大学开展的教育培训难以区分和切割。另一方面,从委托人与某教育集团工作人员沟通记录来看,某教育集团与某大学确实签订有合作协议。因此双方共同开展教育培训服务,应当将某大学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某教育集团及大学以疫情为由,始终无法正式开课,且双方在签约时明确约定“某大学名师亲临授课”。
因各种原因拖延开课,委托人无法在两年内完成所有课程授课并取得相应学历资格,致使合同目的不能成立。且教育培训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以接受教育者对另一方的认同、信任为必要基础,在委托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上课时,合同陷入僵局,不适合强制履行。委托人依法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学费的诉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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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案件管辖地在外地,当事人为免诉讼成本增加,也为了尽快拿到案涉款项,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在某教育集团自愿退还委托人已交学费80%的费用,并承诺如未按期履行,则另行承担6000元违约金的条件下,委托人同意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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