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漏水
租赁公司迟迟不肯彻底解决问题
是继续忍气吞声还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2020年12月28日,江某与A公司签订《铺面出租合同》,约定江某以押金24000元、租金8000元/月的价格向A公司租赁位于长沙市XXX号商铺,江某承租时该房屋系毛坯状态,双方约定江某在经得A公司同意后可对该房屋进行改造或增设其他固定设施。2020年12月29日江某在经A公司同意后即联系装修人员对涉案商铺进行施工,施工时发现商铺存在漏水问题,遂要求A公司进行修缮。后原A公司就漏水问题在2021年3月18日达成《协议书》,A公司承诺会保障江某正常营业,以及彻底解决漏水问题,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但签订补充协议后,由于A公司维修不全面、不彻底,导致渗漏问题始终未能解决。此后一直处于不断重复“渗漏——报修——维修”的状态,即使经江某多次催促A公司履行《协议书》约定,彻底解决漏水问题,但A公司均未予以实际履行。截止至今,涉案商铺仍然过一段时间就会漏水(且均为恶臭的生活污水),导致江某无法在涉案商铺继续经营,只能在2022年11月10日被迫搬走。当事人在A公司一直未履行合同时委托到我们所,希望通过我们的帮助合法解除租赁合同并让对方退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及押金等。


1、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并研究他们签订的合同及往来的聊天记录后,发现涉案商铺自当事人搬进来不到半个月就开始漏水,A公司针对漏水问题在补充协议中有进行承诺保证修改好;2、当事人有保留好与A公司对接工作人员的所有聊天记录,每次漏水报修均是通过微信进行,且每次都有发送漏水的视频佐证该事实;3、为完善整个证据链,针对当事人搬离涉案商铺的整个过程进行指导,并代为拟定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让当事人在搬离时送给对方且保留送达商铺钥匙及通知书的证据。

在当事人彻底搬离涉案商铺后,我们就将自承租起每次漏水的聊天记录、视频都按照时间顺序整理,过程中要求对方彻底解决漏水问题的录音也刻盘并翻译成文字,抓住本案的每个细节点来提供和整理相应证据。起诉到法院后,A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我们将涉案商铺恢复原状,但此时A公司已经将涉案商铺租赁给第三人,A公司的反诉请求事实上处于无法履行的情形。经过庭审双方的举证及辩论,一审法官还是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我方有权解除合同,A公司应当返还押金及房屋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并且驳回了对方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下来后,A公司向中院提起二审并新增多项反诉请求,经过二审的针对性反驳,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