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在学习与同学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伤残,学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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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说法丨在学习与同学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伤残,学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09月21日

同学之间打打闹闹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但是如果因为打闹导致对方伤残

那么作为学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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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9 月 13 日午间,原告邓某与被告谢某在教室内排队打饭时发生冲突,原告以为被告谢某插队,双方遂发生争吵,原告用手肘顶了被告谢某,饭菜被打到地上,谢某产生轻微疼痛感。学校班主任发现后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通知了家长。在老师前往办公室寻找原告与被告谢某家长的通讯录时,邓某与谢某发生了第二次冲突。

被告谢某先动手踢原告一脚,原告回踢被告谢某的时候,被谢某抓住了脚,导致原告重心不稳,摔倒在地,造成原告左手骨折。原告摔倒后,班主任将其送往镇卫生所,之后前往XX骨科医院保守治疗,花费治疗费用 2683.4 元。后原告将被告谢某与长沙县XX小学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谢某向原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133167.4 元;
2.被告长沙县XX兴小学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22年6 月15日,经法院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某进行伤残程度与三期评定,评定为10级伤残,误工期12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90 日,后续治疗费用 3 000元。另,事发时教室未覆盖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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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已经对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发生事实后,学校送至卫生院治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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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受伤后,其损失的具体金额;
2.对于原告受伤后果,原被告各方责任的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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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

2.根据《XX骨伤科医院》的检查报告和检查结果,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是存疑的;
3.原告方在主观上存在重要过错,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4.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原告购买学生意外险,保额有 60 万元,在发生损害结果后,应该先找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部分再向被告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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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事发时邓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进入学校就读、参与学习生活,根据其年龄、受教育程度及认知水平,对自己的行为及事务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当知晓学生行为规范,应当知晓碰撞他人、故意摇晃书桌挑衅行为可能引发不良后果,应当认识到参与打斗可能发生的危险,对受伤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本案起因系邓某误会谢某打饭插队,并在班主任老师制止后仍采取了摇晃谢某课桌致其书本落地的不理智行为,本院酌情认定原告邓某自行承担 30%的责任。

关于被告谢某的责任,根据其年龄、受教育程度及认知水平,其应当知晓打斗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的危害后果,仍在对方采取不理智行为后发起争执,导致了邓某受伤结果的发生,对邓某受伤存在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 2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因谢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故应由其监护人谢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与本案类似伤害事故在小学校园时有发生,由于在校生 均系未成年人,校方更应该加强管理和注意义务。
本案中,首先,事发地点未全面覆盖监控,导致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无法全面、客观还原,恰说明校方的管理存在一定漏洞。且两名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弱,校内教职工在尚未平息争端后即离开现场,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隔离两位当事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对于本次事故发生,校方有明显的管理不当之责XX小学在本案中未完全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和保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校方承担 50%的侵权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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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被告谢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赔偿款 21 040.88 元;

二、限被告长沙县XX小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赔偿款 52 602.2 元;
三、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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