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支付了装修款,对方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怎么维权?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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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热点丨支付了装修款,对方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怎么维权?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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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购买了长沙某小区的新房,收房后与王某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王某负责装修,工期为3个月,合同金额15万余元,合同约定装修款按进度付款。王某进场后,以种种理由要求李女士支付进度款,累计支付金额达14万元,但是王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仅仅施工了水电及基础部分就罢工,经李女士多次催促,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拖延。
李女士委托本所律师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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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建议李女士先对王某已经装修的部分做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后可重新找装修公司进行施工,就不会延误入住时间。李女士找了公证处对王某已经施工部分做了证据保全,后重新聘请了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装修施工合同》,要求王某退还全部装修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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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1、解除合同;
2、判决王某向李女士退还13万元装修款并承担违约金及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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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合同解除问题。
《装饰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符合该情形时当事人均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本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装修款共计14万余元,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装修项目,已构成违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装修款的退还问题。
合同解除后,对于被告王某已经装修完成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不宜再恢复原状。对于被告完成案涉房屋的装修情况,原告申请了证据保全并予以公证,现原告同意从已付装修款中扣除已完成部分装修款1万元,结合其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及工程报价表,本院对原告自愿扣除1万元装修款予以认可,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完成的装修项目及相应价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应退还原告的装修款为13万元。
三、关于违约责任。
被告王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总金额的5%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证费2千元,该费用系原告为减少损失进行证据保全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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