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男方起诉女方离婚要求返还巨额彩礼,获支持!
11月30日

原、被告于2022年6月经某婚介所介绍认识,2022年8月14日签订《婚前协议》,原告向被告给付284000元彩礼,婚后一年内如因被告骗婚、离家出走等主观因素导致婚姻破裂的,被告应退还全部彩礼。协议有效期为一年。2023年2月10日,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3年8月16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且无法联系。

2、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84000元、三金5774元;

1、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二人经营小本生意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对夫妻共同收入被告没有平等处理权。婚后原告对被告漠不关心,监控其言行,影响其正常交友。原告家人育子心切,给被告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惧。被告母亲生病急需人照顾,迫不得已才善意隐瞒回家行程,离家出走。被告在婚姻中受尽委屈和冷漠,看不到生活的希望,同意离婚。2、原告给付的284000元彩礼包含媒人的44000元介绍费、10000元的招待费,实际只收到230000元彩礼。婚前协议于2023年8月15日已失去法律效力,不同意依据协议返还彩礼。3、三金系原告自愿赠与,属于被告婚前财产,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同意返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原告为了与被告登记结婚,向亲属借款30多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及媒人介绍费。婚后被告一直没有工作,收到的高额彩礼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养家糊口全靠原告一人。原告收入低且不稳定,依靠自身力量已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2、原告婚前为被告购买黄金首饰,是以结婚登记以及建立长久的夫妻关系为前提。原告因被告的行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赠与三金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因本案涉及到的彩礼金额过高,被告离家出走的时间太过于巧合,立案之后原告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调查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拟确认被告是否存在骗婚行为。在得到否定的答案之后,原告代理律师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针对被告的不实答辩作出了回复并重点阐述了原告的经济状况,最终在法院以及代理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协商一致调解结案,被告向原告返还18万元彩礼以及三金。

感情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彩礼系根据民间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结婚前或结婚时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彩礼的给付应具有让对方与其结婚的目的性。在处理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时,人民法院应以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生育子女的情况、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作为考量依据,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