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被公司辞退,如何主张权利?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说法丨被公司辞退,如何主张权利?

12月01日
委托人吴先生2003年入职于长沙某公司,2012年因该公司成立汨罗分公司,将其派至汨罗分公司工作,任生产车间模具管理人员。直至2023年,汨罗分公司以该岗位撤销为由欲将委托人调岗至生产车间操作工,委托人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公司遂向委托人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解除与委托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吴先生遂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护其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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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吴先生自20037月入职长沙某公司后,一直工作到20121225日到汨罗分公司挤压车间模具管理岗位。2023512日,汨罗分公司向吴先生发出原岗位撤销,安排其收到通知后于2023513日到挤压车间操作工岗位上班的调岗通知书。2023515日,汨罗分公司向吴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吴先生被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吴先生委托后指派律师开展工作,将长沙总公司与汨罗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两公司向吴先生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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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汨罗分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2、原告的工作年限应该从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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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汨罗分公司以原岗位撤销为由对委托人进行调岗降薪,未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形下即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系违法解除。
理由如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同时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劳动待遇水平应与原岗位相当。
第一,本案中,汨罗分公司向委托人以原岗位撤销为由发送调岗通知,明显是以合法表象掩盖违法目的。
首先,委托人在职时任挤压车间管理岗,但是汨罗分公司该生产车间并未撤销,因此汨罗分公司撤销该岗位不具有合理性。
其次,汨罗分公司撤销该岗位并未充分征求劳动者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示,程序上不合法。
再次,汨罗分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自认本次调岗仅针对委托人个人,明显可见公司的不法目的。
第二,委托人原岗位系管理岗,被调至操作工即生产岗,原告的劳动待遇水平明显与其原岗位无法基本相当。综上,汨罗分公司对委托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委托人工作年限应自20037月入职长沙公司之日起起算至实际解除之日即20235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委托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37月至2023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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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汨罗分公司对吴先生的调岗行为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故汨罗分公司应支付吴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作年限应计算为20年。
因此汨罗分公司应向委托人吴先生支付2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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