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动态丨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法律知识分享!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动态丨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法律知识分享!

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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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李某与周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就某建设项目事项达成协议,约定:李某向周某支付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项目开工暂定于2017年9月前进场;如不能履约本协议条款,周某无条件退还李某履约保证金10万元。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将1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了周某。后因项目并未启动,李某要求周某归还该10万元,且约定周某应当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在李某的多次催促下,周某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剩余本息李某多次催告无果。
李某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退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6万余元。
我方主张,对于已经支付的2万元,应当计算为优先支付的利息,在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不应在应当退还的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周某向李某归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以及利息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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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合作项目未实际开工,未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则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被告拖延退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了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扣除已经返还的2万元后,尚欠原告利息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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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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