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数量与日俱增,但由于自身身体状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意识淡薄,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有点力不从心,日常生活中既要防范外部形形色色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活动,还要提防来自身边子女的“强行啃老”,其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近日,我律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了一起老母亲向亲生儿子索要存款的案件。本是母子亲情,为何最终会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呢?
86岁高龄的委托人解某某,本可安心颐养天年,但架不住儿子的软磨硬泡,将自己“养老钱”“救急钱”6万元转存至儿子杨某某处名下保管,存单原件则由女儿保管。存单到期后,委托人却被银行告知早已被儿子杨某某挂失领走,当解某某向儿子索要时,杨某某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经社区、村委多次调解无效不得已才诉至法院。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单本金60000元及利息1242元,并以612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标准支付2023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委托人突发脑溢血住院,被告因此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且委托人年事已高,涉及到赡养问题,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解某某的另外两个子女为本案的第三人,对解某某的所有存款(包括女儿名下和儿子名下保管的部分)以及解某某的赡养问题进行了调解,最终解某某的三个子女达成一致意见:1.被告处保管的母亲存款交由原告女儿保管,由被告当场支付;2.原告女儿保管的存款仍由其保管。原告女儿每月月底向原告两个儿子公布一次开支情况,单次开支1000元(壹仟元整)及以上经子女三人协商确定,以医院建议为主,有不同意见的,少数服从多数;3.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治疗费等费用超出其退休月工资的部分,先在原告的存款中支付,超出存款部分由三子女各承担三分之一;4.原告的日常活动、住院护理由子女三人共同承担,每人每年护理4个月,具体安排为:女儿从每年12月1日至第二年3月30日,大儿子从4月1日至7月31日,小儿子从8月1日至11月30日,以此类推至原告终身;原告的社保卡(即工资卡)由负责照料的人在护理期间进行保管支付。

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解某某只是将存款放儿子杨某某处进行保管,并非赠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另外,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子女本应协助年迈的父母保管、处理好财产,赡养老人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以骗取、窃取等方式去侵害父母的财产权益,既不光彩,更不合法。当然,老人在面对自己财产受侵害时也应积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充分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做好调解、代理工作,帮助老人守好“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