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员工驾驶机动车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是否需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
12月19日

2023年6月,员工A因执行C公司工作任务驾驶车辆,遇自然人B驾驶电动三轮车正常直行,因员工A未保持必要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自然人B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员工A负主要责任,自然人B负次要责任。员工A所驾驶车辆为公司名车车辆,在D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但已过期;同时也在D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自然人B为依法维权,起诉员工A、公司C、保险公司D,请求员工A、公司C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8986.8元,保险公司D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员工A在开庭前几天委托了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我所肖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整理、固定对员工B的有利证据资料,联系法院,告知员工A补充证据情况。

1、员工A为公司C员工,因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公司C应对员工A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员工A驾驶的是登记在公司C名下的机动车,因公司C原因,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公司C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被告员工A承担。

本案开庭当日,肖律师同员工A一同到庭,公司C原本要求员工A、保险公司D一同承担责任,与自然人B签订调解协议,因我方及时提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明确员工A不同意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遂自然人B撤销对员工A的起诉,与公司C、保险公司D达成调解。

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从立法本意来看,一般是用人单位先行赔付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享有追偿权。在侵权责任纠纷中,追偿权的行使前提,是追偿主体具有替代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义务。依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单拥有替代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义务,因此,员工在未经单位授权的情况下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并不具有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员工如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并不享有向单位追偿的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