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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1动态丨没有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认定?来找21世纪!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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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吴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公司,负责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入职一个月时间因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委托人的手腕、膝盖均有损伤,导致委托人一段时间无法进行工作。公司方面在事故发生后,向委托人结算了工资,支付了500元的医疗费后便再也没有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委托人后续治疗还要花费相关医疗费,但公司方面拒绝向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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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裁决吴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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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吴某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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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是否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看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本案中,吴某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与人身自由,某公司是有合法经营资格和用工权的企业,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吴某的工作是每天清运一次指定地点的垃圾,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吴某无需像通常的劳动者那样固定上下班时间打卡,但吴某每次执行工作均需要在某公司建立的工作群中拍照打卡,并需不定时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汇报和沟通工作,且由某公司为其提供劳动所需的条件和工具,所以双方之间存在比较固定的人身从属性。某公司按照吴某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照一定的周期为其计发工资,并非清运一次支付一次报酬,因此双方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此外,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物业清洁、维护,吴某提供的生活垃圾清运劳动明显属于其业务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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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吴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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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为前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此外,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通常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劳动者则要对用人单位产生从属性,依赖于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生产资料、劳动条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存劳动用工有关凭证,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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