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动态丨离婚纠纷中涉及宅基地拆迁补偿所获得的房屋,该如何分配?
我所肖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沟通小A整理对其有利证据资料,联系法院,告知A申请证人出庭。 1、考虑到这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小A和小B均同意离婚,必然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需要理清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存款、房屋、汽车、共同债务。 2、临近开庭,但小A关于房屋拆迁的证据基本上没有,需要想办法充分举证,延期开庭或者第二次庭审,解决目前证据不足的问题。 3、因为小B诉请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儿子目前已满八岁,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儿子抚养权归小A有利于其成长。 本案开庭当日,肖律师同小A及证人一同到庭,庭上就感情破裂的事实原因、孩子抚养情况、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激烈答辩,并且我方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小B为过错方,房屋及存款属房屋拆迁获得,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证人证明小孩一直由小A母亲抚养长大,小孩的意愿是跟奶奶。 开完第一次庭后,法官要求双方补充房屋拆迁相关证据,择期开庭质证。我方在庭后抓紧时间补充了相关证据,并且在第二次开庭时充分举证,便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小A和小B解除婚姻关系,小孩抚养权归小A。 关于房屋,因为房屋拆迁购房券购买,应为家庭共有财产,本案为离婚纠纷,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当事人可另行处理。 关于拆迁现金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补偿项目的划分,征地补偿费用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是对建筑物、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等因被拆迁而对房屋所有权人或建造者给予的补偿; 二是因拆迁对房屋使用人造成实际影响而给予房屋实际使用人的补助和奖励; 三是因拆迁的其他补助费用。因被拆迁房屋不是小A、小B所建,《征地拆迁住户调查表》记载的房屋所有人为案外人,故所下发的拆迁现金补偿款并非全部系小A、小B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补偿款已用于购买房屋、房屋装修及生活开支等,在本案中无法明确区分,故关于双方陈述的小户型房屋,当事人可与前述房屋一并进行分家析产另行处理。 首先,如果离婚之前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是否能分得一部分的拆迁补偿款,这主要取决于拆迁补偿款的性质和分配方式。 其次,宅基地补偿款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与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 然而,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出现了对拆迁款的分配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例如,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那么就需要按照协议进行处理。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总的来说,离婚过程中涉及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处理方式是比较复杂的,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拆迁补偿款的性质和分配方式等,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农村妇女在入户夫家后,在既未重新申请过宅基地建房,又未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过改扩建的情况下,其是否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动迁安置补偿享有权利以及享有多大的权利。 农村妇女婚后入户夫家,如夫家原宅基地上房屋未进行过改扩建的,那么其对夫家宅基地上房屋不享有权利。而宅基地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是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补偿,故该妇女自然无权享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部分的动迁安置补偿利益。 婚后入户的农村妇女对夫家已建成且后续未改扩建的宅基地上房屋是否享有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应以动迁部门是否将其核定为安置对象为准。但如其婚后宅基地房屋确未进行过改扩建的,那么其享有的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应限于因户内人员变化而核定增加的面积。 婚后入户的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应以动迁部门是否将其核定为安置对象为准,并且与户内其他人员平等分享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如婚后夫家原宅基地上房屋未进行过改扩建的,可酌情少分或不分地上房屋部分的安置补偿利益。小A(男)和小B(女)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未成年),因小A和小B所居住的房屋为小A父母老房子,在拆迁办征收过程中,不仅获得征收款,且因拆掉老房子所领取的购房券获得两套房屋。现因感情破裂,小B起诉小A离婚,其中包括分割两套房屋。开庭前两天,小A咨询了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后,委托律师应诉。
律师办案及主要办案思路
本案结果
律师表示
律师普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