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出资目的无法实现,出资款是否应全部退还?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热点丨出资目的无法实现,出资款是否应全部退还?

01月23日

01

主要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曾系同事,2021年,被告一联系原告,称其接了某省一工地项目,被告一邀请原告一起合作该项目。后于2021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二公司(被告一系其法定代表人)签订案涉《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分别各出资10万元,共同管理浙江湖州高速护栏项目,合伙期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止。


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至被告一账户,通过银行转账98000元至被告一指定的账户。被告承诺回省后,会将其与建设方的工程协议发给原告,并会告知相关经营情况。但在原告足额缴纳出资费用后,被告迟迟未将案涉工程的协议发给原告,未告知案涉工程的相关进程,原告从未参与案涉工程的管理工作,亦无分红。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提供协议,并告知工程相关进展,但被告均予以推脱,且拒不退还原告出资费用,原告迫于无奈,遂诉至法院。



02

办案思路

我方认为,案涉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善意地履行协议义务。在原告按约履行完出资义务后,被告有义务提供其所说案涉工程的协议,并如实告知相关进程。现由于被告原因,原告至今未看到相关协议,未参与案涉项目管理,亦未享受相关权益,原告的出资目的未能实现。原告有理由相信,案涉工程系被告虚设,被告应退还案涉100000元出资费用并承担原告因此所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本案中,案涉合同相对方虽为原告与被告二公司,但案涉款项均支付至被告一本人账户及其指定账户,且被告一系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我方认为,就此情况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我方将被告一及被告二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我方在起诉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两被告的账户,有效保障了后续案款的执行,并推动了双方调解进展。



03

案件结果


法院综合在案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本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二自愿退还全部出资款项,现案涉出资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



04

律师提醒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财产进行临时控制、保护和管理的行为。它旨在防止财产受到不当侵害,确保债权人能够顺利获得法律应有的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财产保全不仅能确保执行效果,更能加快案件的进展和解决,提高诉讼的效率。当我们的财产权益面临威胁时,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能够帮助我们维护权益,确保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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