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遭“坑”,新房成"漏水房"?我所帮当事人成功维权!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李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梅溪湖的某处房屋。2020年12月,开发商通知李女士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李女士以楼盘实物与当初售卖标准严重不相符且案涉房屋存在漏水问题拒绝收房,李女士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遂委托本所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对案涉房屋漏水进行整改;
2、判令开发商赔偿李女士2020年12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损失48000元(按照2000/月租金);
3、酌情判令开发商支付因未按图纸设计进行施工、电梯改向及虚假宣传学区房等系列问题给李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
经过激烈的举证、质证、法庭询问、法庭辩论等环节,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对案涉房屋漏水进行整改,并酌定由开发商赔偿李女士24000元损失。李女士未提起上诉,不料开发商居然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开发商提出房屋已经不漏水了,要求法官到现场核实。律师调查得知,因李女士未收房未更改房屋密码,开发商于开庭前段时间,未通知李女士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房屋将房屋重新粉刷,因此目前看不出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律师向法官表示,一审法院确定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开发商明知其有对涉案房屋进行整改的义务,擅自进入房屋,毁灭关键证据,属于逃避责任之行为,我方对此不予认可并强烈谴责。如开发商要对房屋漏水进行整改,应当通知李女士到场监工,并签字验收。二审法院收到律师的反馈后,当日下达判决书,驳回开发商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1、关于房屋漏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开发商存在拖延维修的情形下,李女士可自行安排人员维修,以避免损失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的规定,结合本案审理情况,对李女士诉请,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2、关于未按图纸设计进行施工问题,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针对案涉房屋进行勘测并出具了测绘成果报告书,勘测结论为房屋建设基本符合规划审批图纸,且建在自有土地红线范围内。关于电梯转向问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电梯井改造检测咨询报告可知,均未影响原结构的设计安全性能。关于虚假宣传学区房问题,关于学区划分及招生入学条件等是政府的政策性规定,另根据案涉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五第三点中亦约定了本项目的学区划分和学位申请条件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的最终文件为准,开发商对此不作承诺,关于学位申请的条件须前往主管部门与学校进行咨询。因此,对李女士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仔细查阅房屋买卖合同,并对房屋周围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周围实际居住环境。教育资源、交通资源等应当以相关部门答复、公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