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邻居违建,影响自家采光和通风,应该怎么维权?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热点丨邻居违建,影响自家采光和通风,应该怎么维权?

07月02日

委托人甘某在宁乡某处购置别墅一套,交房后一直空置未入住,后去现场查看时发现邻居在其房屋西北处公共绿化区域内违建一处房屋,经与邻居多次沟通,邻居均不予理会,委托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为其代理。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甘某购置房产后未入住,其邻居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共绿化区域内建设一处房屋,严重影响委托人房屋的通风、采光,也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委托人多次上门与其邻居沟通均无果,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维护自身权益。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甘某委托后指派律师开展工作,请求拆除邻居违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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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过程:

因委托人无法提供毗邻房屋的产权信息,无法确认产权人,导致被告主体资格无法明确,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来办案律师在冯晓辉主任的指导下,转变诉讼策略与方案,将以上违建房屋事实投诉至当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城管局对以上违建房屋进行处罚处理。

 

三、办理结果:

   当地城管局经对违建房屋一事进行违法事实、证据的审查确认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违建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所违法建筑工程,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报请该地市政府则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目前该违建房屋正在报请政府进行强制拆除程序当中。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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