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如何避免担保合同纠纷?看完这篇就够了!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热点丨如何避免担保合同纠纷?看完这篇就够了!

07月04日

案情:

委托人曾在朋友A与他人B的《借条》上签字做连带担保,并与债权人口头约定只担保剩余欠款的三分之一,但借条上未写明。后朋友未按时偿还借款,债权人诉至法院。一审开庭时委托人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法官,但债权人否认,最终法官以《借条》为准判决委托人连带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共三十余万元。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遂找到我所代理二审上诉。

律师接到案件后,与委托人全面了解案件经过,得知朋友A与债权人B首先是合伙经营关系,后B反悔要求退出合伙、返还全部出资,在未经过结算的情况下,A与B签署了《还款协议》,A以借款、还款的名义向B退还全部出资,且约定了还款利息。《还款协议》写明B“借出”的款项全部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后续委托人签字担保的《借条》也是该《还款协议》的补充部分,除委托人外,还有其他两个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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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本案转账证据充分,且委托人一审时已经对《借条》、连带担保责任全部认可。且《借条》未注明委托人只承担三分之一担保责任,该项主张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从事实部分出发很难有突破点。

但是法律形式上,虽然A与B一开始是合伙关系,但并未实际经营、未共享盈利、共担风险,而是出资多少、退还多少,且另外约定了超出法律标准的利息,A、B两人从根本上解除了合伙约定,并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随主合同无效而一并无效。

处理结果:

最终本案顺利调解,债权人B放弃要求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委托人分期支付约8万元,债权人B不得再对委托人申请执行、主张其他权利。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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