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多年施工侵权疑难杂案,律师为当事人成功胜诉!
案情简介
原告为发展“富硒芦笋”产业,经多方考察于2016年2月实施建造实验基地,并成立了“富硒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为由,在没有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在原告的芦笋基地附近强行施工,因被告的施工管理存在严重过错,在施工时没有安排水道涵管和防护措施,导致原告种植基地唯一的排水口被全部堵死,致使芦笋基地被水淹泡半年之久,整个芦笋基地全部损坏不可使用。原告多次与被告以及第三人协商赔偿事宜,
被告承认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芦笋基地被严重损害的事实,第三人给予原告10万元的赔偿,但这与造成的损失相去甚远,完全不能弥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曾多次找相关政府部门、信访局等进行信访,要求彻底解决基地受损害的赔偿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被告是工程(区间直放站)建设的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注意避免对当地农用设施、农作物等造成损坏或影响,但本案被告的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任意将原告芦笋基地唯一的排水沟渠填土堵死,且在原告及村委会人员同施工队交涉要求施工队疏通沟渠预埋涵管予以解决的情况下,施工队仍不理会、不予解决,造成原告芦笋基地不能排水春季下雨被水淹,导致芦笋全部坏死,基地难以恢复,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是被告施工队任性、粗暴的施工行为导致的,被告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即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发现芦笋基地的排水沟渠被施工队填堵后,及时与施工队人员进行了沟通维权,并向村委及某镇政府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施工队预埋涵管予以解决,但施工队未予解决,原告为避免芦笋基地被水淹已尽全力,原告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第三人某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所涉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的施工方,芦笋基地排水沟被堵死非其所为,故第三人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本案中,原告芦笋基地排水沟被填埋堵死的情况向被告的施工队人员进行了交涉维权,要求施工队安装排水涵管予以解决,但被告的施工队不予理会,导致后来原告芦笋基地被水淹毁损的严重后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被告的施工队最初施工填土堵塞其基地排水沟时起,至今已四年有余,原告不断找相关政府部门及上访反映情况请求解决,但均未果。因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维权过程中不断上访及被截访其精神上遭受了巨大压力,严重困扰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60 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应赔偿给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为:评估损失438 550.00元+土地租金33850.00元+挖机整地费3840.00元+底肥费用30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00元=566 740.00
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667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