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养生馆虚假宣传,本所律师依法维权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说法丨养生馆虚假宣传,本所律师依法维权

07月08日

一、案情简介

客户A女一天没事在家附近的商场闲逛,当她经过一家养生会馆时,会馆的员工正在门口推销、招揽顾客。A对其低价按摩促销产生了兴趣,再经员工一番游说,她决定花几十元体验一下。进入会馆后,员工一边给A按摩肩部,一边询问她最近的身体状况,让A十分满意。后面A经常去这家养生会馆洗脚按摩。一开始只是花销几十上百元。

后有一次经过会馆员工检查,员工告诉A,她身体有各种问题,需要接受养生治疗,时间疗程很短很快就能够治好。听完员工的介绍,治病心切的A决定购买养生会馆推出的经络理疗服务,并陆续支付了服务费10余万元。

虽然A交了费,但养生会馆并没有与她签订服务合同,只是给她开了几张收据,分别注明各种经络服务等理疗服务。自此,A定期到养生会馆接受按摩、敷药、艾灸等理疗服务,每次结束后都会在会员档案记录卡上签字确认。可是多个疗程后,A的身体情况并无好转。见理疗没有多大效果,A要求退钱。养生会馆不愿退钱,让她继续接受理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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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分析

客户A向委托我所帮助维权,要求养生会馆退款。

A提出理疗就收了近10万元,价格过高,且仅有按摩、敷药。在接受服务的几个月里,她不仅耗费了大量金钱,而且还大费周折,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身体情况越来越差,对其心理也造成极大伤害。

我所律师接案后分析

一:虽然A与养生会馆之间自始至终都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A在养生会馆接受经络理疗服务并支付费用,应当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二:由于A在接受理疗服务时年纪较大且之前还患有过抑郁症,在没有家人陪同下分几次每次交付几万元消费款,而双方却没有对具体的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及单价、服务效果等条款予以书面明确约定,又因为养生会馆在向A推销服务产品时,存在夸大宣传等不当行为,使其对经络理疗项目产生可以治疗疾病的错误认识。双方已经产生严重矛盾。A不愿再继续接受服务,要求解除服务合同,于法有据。养生会馆应退还其没有消费部分的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可见,商家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且对消费者就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所提出的询问,应当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对于没有消费的剩余服务产品,消费者有权选择不接受服务,并且可以要求退还相关服务费用。

、最终结果

A女士在本所律师的陪同下一起前往养生馆进行协商,本所律师通过对会员档案进行调取清算A女士剩余会员款后,向养生馆详细阐述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双方达成调解签订协议,养生馆基本上退还了未消费会员卡内的所有费用。

需要提醒的是,在接受相关服务时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及金额等条款,注意索要并妥善保管消费凭证,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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