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包工头手下工人触电身亡,保险理赔为何受阻?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热点丨包工头手下工人触电身亡,保险理赔为何受阻?

07月12日

基本案情:委托人家属在包工头张先生手底下工作,由包工头安排前往房主吴先生处进行施工作业,房主吴先生为委托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高空施工作业过程中,委托人家属不小心碰到房屋旁的电线杆电线导致触电身亡。事发后,保险公司不支持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委托人家属身亡的情况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由于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委托人于是委托本所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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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额200000元及意外医疗保额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1、本案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不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意外险承保的范围。2、本案存在违法施工,死者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属于意外险承保范围。2、死者的过错是否影响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律师观点:本案属于建筑安装工人在施工时发生意外导致当场死亡,符合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与意外事件没有直接关联性,保险公司应按意外事件承担自身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霞、刘令支付保险金200000元及意外医疗保险金621.17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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