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侮辱诽谤必须担责!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热点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侮辱诽谤必须担责!

07月16日

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很多人都喜欢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生活,表达自己的意见,张扬个性。但是,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勿传播他人隐私甚至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否则,必将“引火烧身”。

 

案情简介

王某与林某原系合作伙伴,后因林某个人原因希望解除合作关系,由王某退还相关费用,双方继而产生经济纠纷。林某因与王某私下协商不成,故通过抖音、快手及小红书账号发布关于王某收钱跑路、同时交往多男、骗彩礼、出轨等不实信息,严重影响王某社会评价。林某甚至找到王某父母家中,骚扰其父母。王某忍无可忍,最后找到我所替其维权。

我所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委托人以公证方式固定侵权证据,之后通过发送律师函、起诉等手段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通过两次开庭,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认定林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名誉权行为,造成王某名誉受损,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用等合理支出。

688b9486-82ba-443b-a0d3-cc05d5778427 (1).jpg

律师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公共空间对他人随意谩骂、进行人身攻击或无端进行恶意猜测,不仅有悖公序良俗,有违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极有可能构成侵权,并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用户要谨言慎行,恪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准则,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以身试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返回上一页

联系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万达广场B区写字楼22009 -22010

联系电话

13142021186

联系邮箱

42007147@qq.com

回到顶部

13142021186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客服微信

      

 湘公网安备 43010302001433号

ICP备案号:湘ICP备2021015099号-1

Copyright © 2020 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图片视频素材来源于网络,侵删致歉

预约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