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校园霸凌纠纷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长沙某中学 初二的学生。2024 年 4 月,被告将原告的照片做成 表情包恶搞,被班主任教育后认错。此后,被告便经常对原告实 施各种欺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原告的书包扔至垃圾桶、在原 告的书包内倒入长蛆的食物、给原告起绰号并恶意中伤、辱骂原 告、无故推倒原告的座位等。2024年 6月某日下午,被告将绿色颜料涂抹在原告的衣服上,被发现后拒不认错,双方因此发生冲 突。原告被其打伤头部及上肢,被湖南某医院诊断为多处挫伤。 事发后,原告家长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均遭到拒绝。因长期遭受言语和肢体霸凌,原告已产生厌学情绪。被告的一系列行为给原告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影响,对原告的心灵也造成了永久性伤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我方维权。

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1600 元。2、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均存在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2、是否应该支持精神抚慰金?
律师观点: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的不当行为引起双方互殴进而 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被告的侵权行为客观上给原告身心造成一定伤害,不利于其学习和成长,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判决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7200 元;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
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 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 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 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 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