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
2023年1月14日,委托人名下一辆奔驰牌小型越野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保险金额560,403.20元。
2023年10月1日,委托人及朋友驾驶该车行驶在湘阴路段高速公路上时,车辆发动机突然抖动无力,随即将车开到路边停下,同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后警察安排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保险公司安排拖车公司将车辆拖至4S店,拖车时该车辆是直接开到拖车上的。拖车公司员工放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砸落地面并向后溜动了一段距离。
后经4S店检修,发动机抖动无力是火花塞间隙过大、点火线圈不匹配导致,该问题不会导致车辆无法开动,因此拖车时该车辆可以直接开到拖车上。但拖车公司拖车、放车过程中的失误操作使得车辆差速器崩裂,导致车辆无法再开动,不得不进行维修替换,产生费用37600元。委托人要求保险公司及拖车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付差速器维修费用,但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在高速路上已经损坏,才联系他们拖车,属于车辆抛锚,不在保险范围,拒绝赔付。拖车公司认为全程拖车符合规范,没有不当操作,同时认可保险公司主张,也拒绝赔付。委托人随即找到我所代理维权。

案件分析: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行车记录仪录像,可见高速路段拖车时车辆还可以启动,是自行开上拖车的,若当时差速器已崩裂,车辆是无法开动的,该维修费系因拖车、放车意外事故导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崩裂事故系拖车公司失误导致,拖车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也可先行赔付后找拖车公司追偿。

处理经过:
本案以保险合同为由,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拖车公司列为第三人先行立案。诉请被告与第三人就委托人的车辆维修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庭审中二公司仍旧坚持车辆原本就已损坏,拒绝赔付。法官认为现有的视频证据可证明的事实较为模糊,不足以直接判决,律师便当庭申请鉴定。委托人先行垫付鉴定费用1万多元。鉴定结果与委托人及律师判断结果一致。
处理结果:
鉴定后,保险公司及拖车公司均认可自身责任。经法院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及拖车公司共同向委托人支付4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