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店铺转让之后又反悔?依法全部予以驳回
一、主要案情
被告在A市某地经营一家土特产店,主营业务包含售卖土特产,以及收寄顺丰快递等,后因家庭变故,被告欲转让店铺,原告知悉后主动联系被告要求受让案涉店铺,后原被告双方于2024年4月18日签订店铺门面转让合同协议,主要约定如下内容:被告将案涉门面转让给原告,转让后门面现有装修装饰、店内经营设备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门面转让费用7万元。原告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自行负责,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原告于当天分两次将转让费用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被告,后原告主张其经营期间(13天),并没有被告所承诺的一并转让的客源,遂找到被告协商退费,却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诱导原告签订合同,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转让费用7万元,支付原告13天计件工资3380元,并承担原告的维权费用。

二、办案思路
被告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应诉,本人接手案件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详细情况,并根据在案证据,梳理如下案件焦点:
l 案涉合同的转让标的是否包含顺丰快递的经营权?若包含,案涉合同是否有效?
l 若案涉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是否存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围绕上述焦点,我方提出如下答辩要点:
(一)双方签订的《店铺门面转让合同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1、案涉《店铺门面转让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且合同明确约定转让标的系案涉门面;
2、退一步讲,即便转让合同中包含快递经营权,但其系顺丰公司与合作方设立并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的营业网点,案涉协议约定转让的是在系统内进行的收寄、投递业务的转让,而不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原告在支付转让费后仍然以顺丰公司名义对外从事快递业务,相关派单费仍由顺丰公司发放,双方并非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快递业务,而是为适应快递业务发展而形成的已经取得快递经营权的企业内部承包主体间的转让合同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 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案涉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在签订协议当天已将案涉店铺交付给原告,且原告当天已开始经营,其已实际取得案涉快递点的经营权。
(二)本案不存在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原告主张的诉求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涉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在双方产生纠纷后,未能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合同;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的事由,不存在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原告主张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理应不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签订《店铺门面转让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对于顺丰快递的经营权事宜合同中并未约定,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诱导行为,故被告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之故意,其行为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