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7天因工负伤者的维权之路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说法丨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7天因工负伤者的维权之路

11月08日

案情简况

A202210月经人介绍到B公司上班,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某建筑工地任架子工一职,工作仅7意外受伤,致腰椎、肋骨多处骨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B公司认为双方劳务关系,直至20234A伤愈出院,B公司仅支付小额医疗费用后,拒不承担赔付责任,A被迫请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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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之路:

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A的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各方沟通、固定证据。该案后经历近两年的时间,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等程序。在仲裁阶段,经仲裁委、双方当事人、律师积极沟通,案件经调解结案。虽然过程漫长而艰难 ,但最终A拿到了工伤赔付款。

以案说法:

1、劳动关系认定与任职时长的关系:

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其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评判。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应结合公司与王某之间关于管理考核、报酬支付、奖惩机制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中,A在入职B公司双方达成了劳动关系的合意。A入职时,双方口头明确了工资构成,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A公司事实上对B存在考核管理、薪资奖惩等管理性行为,双方存有隶属关系据此,A入职之日起,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仅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在现实中,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违法采用签订劳务合同、不缴纳社保等形式,意图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用工风险,该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为自身用工带来巨大经济风险。因此,用人单位一旦开始用工,无论时间长短、是否在试用期内,构成劳动关系。在签订合同时,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一定要明确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实际操作中,常会有用人单位的“聪明”操作,以“劳务合同”的形式与员工签订合同,以求规避风险,但事实上,这种作不可取,反而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

3、劳动关系是与“工伤”。

    在法律实践中,一般来说,当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基础。而在劳务关系中,因“工”致伤,则通常以侵权来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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