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商家隐瞒商品系“库存机”的实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家用电器的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库存机”,未主动告知电器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主张免费更换相同型号新电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生产日期;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相关案例
原告李某从被告某电器处购买案涉空调时,某电器并未告知李衡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虽然对于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某电器作为销售者在向李某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达三年期限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
空调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及家庭使用电器,仍应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有可能存在引发电器短路进而引起火灾、爆炸等风险。且空调出厂后即便存放未启用,长时间库存亦存在,在各种外界环境因素作用影响下,发生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潜在危害的可能性。
被告某电器向原告李某销售涉案空调的行为,损害了李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对李某今后的空调使用产生潜在危害,现李某要求某电器将案涉空调更换为新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某电器为李衡更换新机时需要拆除原机、安装新机,且拆装责任的产生在于某电器,故某电器应免费为李某提供拆装机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