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保险拒赔 法院竟然这样判?
案情简介
原告章某2013年因眼部外伤入院治疗,在该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经检查,超声检查报告单和液基细胞学检查分别显示有宫颈肥厚、宫颈纳氏囊肿以及性质不明的非典型腺细胞病理现象。2021年3月原告向某保险公司进行重疾险投保。2022年8月原告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确诊宫颈癌。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原告患有宫颈纳氏囊肿、液基细胞学检查:有非典型腺细胞,性质不明等既往疾病,在投保时原告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2023年,原告私下协商不成,委托我所向广州市某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办案思路
首先,从病例分析,原告在2013年入院就诊原因为外伤,在就诊过程中查出存在其他病理现象,且超声检查报告单和液基细胞学检查显示的病理现象并没有确诊为疾病,病例资料中的诊断也未列明相关病理现象,从一般人的角度无法通过医院的疾病诊断书获知自己的病情。其次,通过各医学专家以及医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文可以确认宫颈纳氏囊肿属于良性疾病,与保险公司要求告知的“未明确为良性的囊肿”以及“肿瘤”没有必然联系。最后,从被告保险公司自己提供的投保回溯视频也可显示,原告在线上投保时弹窗显示的“健康告知”页面仅用18秒完成了快速浏览即可进入下一投保步骤,不足以引起原告特别注意,不足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逐一询问。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意见,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18万元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一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在充分了解被保险人风险状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承保及如何承保的决定。然而,本案中原告在投保时未提及曾患有宫颈纳氏囊肿及液基细胞学检查异常的情况,这成为被告拒赔的主要理由。
然而,深入分析案情,我们可以发现几个关键点。首先,原告在网络投保过程中,被告并未通过显著方式提醒原告注意免责条款及健康告知的重要性,也未就原告的具体健康状况进行逐一询问。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理性。其次,原告所患的宫颈纳氏囊肿被医学界普遍认为是良性病变,与宫颈癌无必然联系。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囊肿与原告后续确诊的宫颈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基于此,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被告未能充分履行其作为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原告所隐瞒的情况并不足以影响被告的承保决定或提高保险费率。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额18万元。
本案再次强调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应充分履行其提示和说明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在面临类似纠纷时,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