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销售泡水事故车事故是否构成消费欺诈_4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热点|销售泡水事故车事故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0月15日

案例简介

原告张某于2024年3月9日与被告谭某等人达成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以33888元购买了某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购买前被告承诺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无水泡、火烧情况,但车辆交付后,原告发现案涉车辆内部存在大量泥沙,很多零件坏损。原告购买车况报告查看后确认该车已经是全损车,且有过水泡。某保险公司出险报告等材料证明该车于2023年4月29日在广西某地驶入水库,并以水泡车出险,该车于2023年5月10日打捞上岸。原告张某认为被告谭某等人隐瞒、捏造车况,系以欺诈手段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做出购买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请求判令被告谭某等人向原告张某退还33888元购车款及谭某等人向原告谭某支付三倍赔偿款101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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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二手车交易中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成立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有故意隐瞒车辆瑕疵或对重要信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二是经营者隐瞒的信息属于可能影响车辆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经营者负有调查、检查车辆的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明确向原告承诺案涉车辆不是泡水车,被告隐瞒了案涉车辆是泡水事故车重要真实信息,且这些信息可能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或基本用途。此外,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照片、定损协议等证据不仅证明案涉车辆冲入水库,系跑水车,而且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认定为全损车辆。被告隐瞒案涉车辆系泡水车、全损车的严重瑕疵足以影响到车辆性能及车辆价值的,致使原告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案涉车辆。本案被告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原告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原告因之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鉴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本案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本案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承担惩罚性三倍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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