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手续已清”的二手车,一年后车辆被收走该如何维权?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购入“手续已清”的二手车,一年后车辆被收走该如何维权?

06月01日

7万多买来一辆还不错的二手车,肖先生觉得自己买卖不亏,可车开了还不到一年,居然被融资租赁公司直接拖走了。肖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无奈之下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寻求帮助,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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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吴某从事二手车买卖,2020年1月,经朋友詹某介绍,肖某以75800元的价格从吴某处购买二手丰田车辆一台,吴某向肖某出具一份《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声称将其享有质押债权的车辆下的所有权、使用权、质押债权、转押权转让给肖某。2021年7月,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强行将丰田车辆拖走,并向肖某出示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表明为该车辆的抵押权人,因本辆所有人夏某逾期还款、遂将车辆拖走。事后肖某联系吴某协商退款事宜,吴某置之不理,故肖某找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要点


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委托人分几笔付清购车款共计75800元给詹某,由詹某收取一定的介绍费用后将剩余购车款转交给吴某,吴某将车辆交付给委托人使用。2021年7月,案外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委托人车辆拖走,并向委托人出示了车辆的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原来车辆所有人夏某在该公司贷款买车,并将此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该车辆的抵押权人,因夏某逾期还款,租赁有限公司遂将车辆收回,并短信通知夏某处理车贷事宜。



办理思路


案涉转让协议名为质押债权转让,吴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其他债权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故不能认定吴某对案涉车辆享有质押权。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委托人要求解除与吴某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吴某对案涉车辆并不享有质押权,其仅向委托人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车辆的质押权并未实际交付,致使案涉车辆被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拖走。由于吴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委托人要求解除与吴某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由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肖某37900元。

律师提醒


在购买二手车时,买家应该查看车辆的证件是否齐全,并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该车辆的信息,确定出卖人和产权人是同一人,确定车辆来源。另外,买家还可以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出卖车辆是否经过抵押登记,确定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车辆买卖在交付时生效,但买家应尽早督促卖家办理过户,最好能在付款的同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交付车辆证件及主钥匙和备用钥匙,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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