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说话被拘留?蒙受不白之冤行政机关也状告无误!
很多时候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的时候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出依稀不作为或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根据法律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某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查明2020年6月,邓某酒后回住宿地某国际酒店2508房,在房门附近过道看到其房间斜对面2509房间的女房客廖某外出,邓某要廖某去他房间,廖某感到害怕想快步离开,邓某伸右手去拖廖某的手臂想要她进房间,廖某挣脱后快步逃离。同天,邓某在国际酒店三楼餐饮部777包厢用餐后,找餐饮部收银员陈某结账,在包厢外与陈某独处时强行用右手搂抱其腰部,陈某挣脱后离开。某县公安局依据相关事实决定对邓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邓某“吃着火锅唱着歌”,突然就被带走拘留,弄清原委后更觉得荒诞可笑,遂委托二十一世纪律所状告某县公安局,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办理思路 委托人表示,因工作需要,与同事在某国际酒店共进午餐。就餐完毕后,他通知餐厅业务经理陈某结账,基于礼节来到包厢门口的过道上微信买单,该处有摄像头,他与陈某正常交流,并以朋友方式,边说边拍打她的肩部,提醒她将发票打印好送至包厢,并没有强行搂腰的事实,对方也没有反抗的意思表示,然后各自离开原地。同日15时30分左右,委托人准备到酒店2508房休息,因没带房卡,呼叫服务员后等待开门,此时恰好廖某经过,委托人以为其是过来开门的服务员,于是伸手示意止步请她开门,但当她继续前行且证明不是服务员时,委托人只是转过身,在原地未动亦无任何纠缠、追赶等动作。委托人准备离开酒店时,某县公安局局长带队,治安队、派出所的警车同时出动,口头传唤他去派出所,从20206月30日16点直至2020年7月1日22点被超时留置30小时,之后公安局作出涉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办理思路 办案的关键点在于一是某县公安局启动该案的程序违法、取证过程程序违法,涉嫌滥用职权,应当撤销。廖某在事发现场并未报警,而是以打招呼的方式,启动公安办案程序。根据陈某的录音材料可知,陈某是在派出所的主动要求下被动地配合写笔录,陈某自始至终没有报警记录,也没有任何对委托人言语及行为的不满意的表达。二是某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明显不足,违背事实,逻辑表述混乱。公安局主观认定委托人想要拖廖某进房间、廖某挣脱逃离及委托人对陈某强行搂腰、陈某挣脱逃离等,并无直接证据支持,也与视频显示的事实完全不符。三是委托人与廖某的小矛盾源于误会且及时化解,与陈某是客商之间的正常沟通,委托人无主观恶意,更没有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产生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委托人的行为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成立标准,某县公安局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四是某县未在法定期限尽到举证义务,应当承担未举证的后果。 依次事实依据,我方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监控视频,拟证明酒店25楼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委托人与廖某的通话记录复印件,拟证明廖某当时没有报警,是派出所主动到纪委找她写笔录,事发时仅仅感到“没尊重”,事发第三天委托人的单位负责人与廖某友好和解;与陈某的通话记录复印件,拟证明委托人与陈某是正常的客商关系,陈某没有报警,是派出所主动要求其做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县公安局对委托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双方提供的监控视频中,无法看出委托人对廖某存在拖拽其进房间或是对其猥亵的行为,且某县公安局未提供委托人与陈某结账时的监控视频,从县公安局提供的视频截图也无法看出委托人对陈某有强制搂腰的行为,陈某亦未在其辨认笔录中签字确认。而证人谭某、刘某未在事发现场,两证人是通过别人转述和监控视频得知其陈述事实,该证言无法证实委托人存在寻衅滋事和猥亵的行为,故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某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