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中伤,肆意谩骂,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闹上公堂为哪般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案情回放 刘某与谢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谢某邀请刘某去其表哥的茶楼棋牌室玩牌,刘某手气不佳输了十几万元,其中包括向谢某借的六万元。事后刘某按时偿还了谢某4万元,剩余2万因经济实在困难未按时偿还给谢某。但谢某索债无果后并没有依法采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是通过微信群聊、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多次散播有关刘某的“寻人启事”,曝光刘某私人信息,称刘某“无信无义、欠钱不还”,甚至在朋友圈公开发布多条辱骂刘某“死畜生、垃圾人渣”等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和语言,公然损害刘某名誉,给刘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刘某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起诉谢某,为自己的名誉重新讨回公道。 案件要点 本案中,委托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谢某停止侵害,为刘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当众向委托人赔礼道歉。其次,请求依法判令谢某赔偿委托人精神损失共计5000元。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是法定性和社会性的公民民事权利,不容他人侵犯。即便委托人未按时还款,谢某主张债权亦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走这种极端。现谢某莫须有的言论深深的中伤了委托人的名誉和人格,同时也给委托人的日常生活罩上了浓浓的黑雾,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痛苦,一时间委托人在众人面前有口难辩,那种难受是平生没有的。委托人不胜其扰,身心俱疲,经常整夜失眠,无法正常生活。故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谢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五湖四海之xxxx;xxxx村1群、xxxx兄弟姐妹群"三个微信群向原告刘某公开道歉,时间不少于三日。 律师tips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