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换证后权籍却一直未公示,到底是程序繁杂还是纰漏?法院说了算!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不动产换证后权籍却一直未公示,到底是程序繁杂还是纰漏?法院说了算!

08月17日

在我国物权变动必须要符合物权公示原则,也就是要有明确的物权变动方式,例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可办理手续后却迟迟不公示以至于耽误了后续一系列换证程序,这个责任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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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1年3月19日,苏某向某行政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换证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对申请土地进行权籍调查,但迟迟不将权籍调查结果向原告公示。苏某于2021年7月2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再次申请公示权籍调查结果,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8月2日作出回复,告知其于2021年3月19日接受苏某申请后就向相关单位发函展开权籍调查,但某些单位以“应当向与发证机关核实”为由拒绝,某些单位以“无档案信息”为由拒绝,因此要求苏某自行委托不动产测绘机构开展权籍调查。苏某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应当进行权籍调查,却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换证程序无法推进,属于行政违法。特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起诉,请求确认关于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籍调查情况的答复违法;依法撤销关于xxxxx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籍调查情况的答复;判令对方履行权籍调查的法定职责;判令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要点


2001年5月29日,委托人获得某房屋所有权证及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在申请办理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过程中,于2021年7月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书》,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指引其需先申请权籍调查为由,申请开展权籍调查,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应的土地权籍情况。2021年8月,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委托人作出《关于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籍调查情况的答复》,载明:“经查询不动产登记平台,某公司的国土证无信息。经查不动产权籍数据管理系统,因该证是95年的国土证,无法获取坐标点,无图形信息.....建议某公司先委托有资质的不动产测绘机构开展权籍调查并出具不动产测量报告及不动产地籍调查表,申请跟原发证机关核实情况后再向我中心出具具体意见。我中心将根据单位申请、原发证机关意见,结合权籍调查核实情况受理业务。”

但经过律师查明,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的土地使用者为某公司,由某单位填发,日期为1995年12月。委托人表示其《房屋所有权证》所涉土地即为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应的土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为父子关系。

再查明,不动产登记中心曾因委托人的不动产权证换发事项,于2021年4月向某单位去函,请求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用途、出让起止时间。某单位于2021年5月作出复函,答复其所需档案已于2008年8月移交至某局,经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核实,无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信息。


法院判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据此,某局作为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的法定职权。

苏某系因换发不动产权证事项而向某局提出申请,要求核实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应的土地权籍情况。《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测量成果(如房产测绘、勘测定界等),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的商业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

本案中,苏某要求核实权籍情况的土地,已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办理取得了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从相关单位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来看,该宗土地相关档案已于2008年8月移交至某单位。因此在相关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某单位核实案涉不动产档案资料,且核实后仍无法确定相关数据的情形下,其作出的被诉回复要求先由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不动产测绘机构开展权籍调查,再结合权籍调查核实情况受理登记,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某单位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关于X国用(XX)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籍调查情况的回复》;贵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苏某于2021年7月提交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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