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爱生妒不明事理出手伤人,无辜者表示无故受伤怎么索赔?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因爱生妒不明事理出手伤人,无辜者表示无故受伤怎么索赔?

09月08日

打人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打人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有些打架行为是一方先动手引起的,那么,法律上先动手打人需承担哪些责任呢?

src=http___images.maxlaw.cn_uploadpic_11856_2021101458350385.jpg&refer=http___images.maxlaw.webp.jpg




案情回放

2021年7月7日20时许,王某某因怀疑其妻与熊眸存在暧昧关系故进入熊某经营的汽车服务中心门面内打砸并将熊某打伤。熊某此后于A医院、B医院、C医院进就诊,并住院治疗五天。根据熊某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其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等费用金额合计3864.76元。故熊某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起诉王某某,让其支付治伤费用。


案件要点

2021年10月19日,派出所向某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委托该局对本案所涉王某某毁坏的财物价格进行认定。2021年11月4日,该局出具《关于某汽车服务中心物品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经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21年7月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672.90元。认定书所附明细表列明了汽车服务中心损失的物品,包括玻璃门、办公桌、显示器、打印机等23项,并注明了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是否可修复、成新率和价格认定方法。该认定书附有王某某签名捺印、并手书“这是我损坏的物品”的现场物品损失照片,作为认定资料。

委托人对认定书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实际损失远超于认定价格,委托人提交其微信流水记录,以证明事发前一个月其店铺的经营收入为32473元。委托人据此称王某某行为导致店铺停业八天,应赔偿该期间的经营收入11545.92元(32473元/22.5天*8天)。

2021年11月11日,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因违法人王某某疑妻子易某某与受害人熊眸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21年7月7日20时许王某某在寻找易某某时发现易某某在给熊某送奶茶喝,故进入熊某的汽车服务中心门面内打砸并将熊某打伤。2021年9月28日,经物证鉴定熊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决定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法院判决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某因怀疑其妻与熊眸存在暧昧关系,而情绪失控打伤熊某、损毁熊某店内财物,存在主观过错,应赔偿由此导致的熊某人身和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部分,熊某提交医疗费发票,证明其支出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等合计3864.76元。护理费,考虑熊某住院治疗五天的情况,酌情参照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2081元的标准认定护理费共计576.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酌情按60元/天的标准认定为300元;营养费,酌情按30元/天的标准认定为15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元;误工费,因熊某经营汽车服务中心,参照2020镇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2081元的标准,认定误工费为576.45元;以上费用合计5667.66元,王某某应予赔偿。

关于财产损失。店铺内物品损失。根据现场视频和照片,可以基本确认上述物品的损坏事实,故对熊某已提交购买凭证的物品即主人杯、沙发、办公座椅,其主张1047元,综合案情,予以认定。就熊某主张的修复或重置价格超出价格认定书载明价格的物品,因其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的修复或重置费用,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认定,共计为3855.5元;故确认熊某因王某某侵权行为遭受的物品损失合计7088.20元(1047+3855.5元+2185.70元)。

综上,王某某应当向熊某赔偿的款项合计12755.86元(5667.66元+7088.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熊某12755.86元。


返回上一页

联系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万达广场B区写字楼22009 -22010

联系电话

13142021186

联系邮箱

42007147@qq.com

回到顶部

13142021186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客服微信

      

 湘公网安备 43010302001433号

ICP备案号:湘ICP备2021015099号-1

Copyright © 2020 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图片视频素材来源于网络,侵删致歉

预约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