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那些事,主播乱象如何用法律辨明是非?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违约金的那些事,主播乱象如何用法律辨明是非?

12月29日

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的类似纠纷也屡屡出现。那么,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高额甚至“天价”违约金时,法院会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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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某与某传媒公司于 2021年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及其附件,王某某成为该公司的互联网演艺的签约艺人从事直播事业。王某某签约后,擅自申请退出公司公会,并拒绝遵守公司对其的工作安排,无故停止了直播演艺事业直至符合抖音原退会规则中的自动退会规则,使所有直播账号退出公司公会,脱离《艺人经纪合同》约定的合作、结算。且在满足抖音原退会规则自动脱离公会后,不经公司允许,私自开小号继续在抖音从事直播事业,构成根本违约。遂起诉王某某,要求王某某支付300000元违约金。王某某觉得传媒公司违约金要价过高,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合理合法解决该问题。



案件要点


接到起诉后,律师迅速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委托人表示自己与原告并非合作关系,实质是劳动关系。委托人是抱着与原告合作的初衷,与原告签订《艺人经纪合同》,期待原告能像合作协议上所约定的能提供互联网视频、音频直播活动指导、监督、推广、宣传、安排、代理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委托人也非常有诚意与原告合作,愿意将在合作直播平台获取礼物金额的60%给到原告.并且智力成果著作权也都约定归原告所有。但事实上,原告意图并非是与委托人简单地建立合作关系,真正目的是与委托人建立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除《艺人经纪合同》之外,原告要求委托人与其另行签订《某合作主播直播规范》、《主播待遇合作方案》,这实质上就是典型的劳动合同。《某合作主播直播规范》、《主播待遇合作方案》中关于劳动时间要求,被告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日最低有效直播时长为6小时,单次不低于2小时,月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56小时,委托人完全没有工作自由可言。关于工资发放情况,保底5000元/月,每月25日结算。关于工作内容要求,要求不得旷播、要对粉丝进行维护等。并且如达不成一系列要求,则委托人面临被降低或取消保底。因此,从工作时间、工资发放、工作内容要求来看,双方明显处于不对等的关系,不是合作关系,而是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

委托人与原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系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原告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导致委托人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清,原告存在明显过错。委托人与原告于2021年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中大多数条款系原告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委托人协商的格式条款,合同仅就部分内容以手写方式补充,合同系格式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原告作为专业的经纪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重要条款未采取醒目方式注明,未对合同条款予以释明。原告的以上行为直接导致了委托人对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认识不清。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不可避免发生争议,原告存在明显过错。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职业规划、专业培训、宣传推广等服务,原告违约在先,导致委托人达不到合同目的。案涉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模板,通篇约定的均为委托人的义务与公司的权利。其中,仅极个别条款约定了公司的应尽义务。原告从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并未向委托人提供任何职业规划、专业培训、宣传推广等服务,也未就委托人的自身条件对其进行包装定位,原告违约在先,导致委托人达不到合同目的。


办案思路

关于承诺的推广推流,是在委托人自己拍摄的作品大火之后才偶尔投放一点流量,委托人在职期间拍摄的作品没有一个是火起来的,在职三个月一共投放仅仅500元。并且公司的线上主播和线下主播待遇是不一样的,他们也没有给委托人提供直播间,委托人是在家里直播。2021 年10月,委托人向原告公司运营人员明确提出离职,并说明了自己有事的情况。以上充分说明原告公司对委托人的停播原因是知情的.且没有对委托人停播行为表示反对。

原告公司并未就因委托人停播所遭受的损失提交具体证据。原告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明显偏高。根据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确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告公司主张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但并未就因委托人停播所遭受的损失提交具体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即便委托人存在有相应的停播情况,原告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也明显偏高。

综上,原告借助当下火热的直播经济,打着艺人公司的幌子,吸引众多像委托人一样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签订虚假的《艺人经纪合同》,私下又与委托人签订《互娱合作主播直播规范》《主播待遇合作方案》这样的劳动合同,与委托人建立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要求委托人为其辛苦直播,从委托人挣得收入中分走60%。委托人按《劳动合同法》及合作约定告知情况,并提出离职后,原告又以巨额违约金来恐吓委托人。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艺人经纪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据该合同约定,被告只能在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相关演艺活动,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在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任何演艺活动。经查实,被告已于2022年3月退出原告抖音公会,并用抖音的其他账号进行直播活动,故违反上述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又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期内,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非原告提供的互联网平台进行演出的,或擅自与其他经纪公司合作演出,构成被告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每发生一次的违约金标准为: 10万元或合同期内原告平均收入乘以5的总金额,但该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被告在原告抖音公会在册时间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40000 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某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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