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过程不严谨,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行政处罚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执法过程不严谨,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04月20日
案例事实

W某某在某市旅游,同行朋友以市场价格从其微信好友处购买了一根电子烟。当晚两人在酒店休息时,派出所民警将W某某及朋友和同酒店其余房间三人一并带走,进行了尿液和毛发检测。W某某尿液检测呈阴性,但毛发检测结果工作人员手填“大麻呈阳性”。W某某因吸毒被拘留三天,在看守所被关押两天,直至释放未收到行政拘留通知。W某某认为此事执法程序违法,事实审核有误,自己被非法行政拘留三日和在看守所非法关押两日,人身自由权受到严重侵害,并造成档案上留有不良行政记录,学习工作严重受限,人格权受到侵害。遂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某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判令某局删除其行政处罚记录。

双方观点
我方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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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问题,其一,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及时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失去陈述申辩权,且处罚决定书未现场交付当事人。其二,当事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后,被告未及时告知当事人家属,导致家属都不知情。

关于事实审核问题。其一,毒品检测的检材并未一一对应,使用同行其他人员的电子烟检测结果来对当事人作出拘留处罚,其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二,被告通过言语引诱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被排除。

因被告执法程序违法及事实审核有误,当事人被非法行政拘留三日和在看守所非法关押两日,人身自由权受到严重侵害,并造成档案上留有不良行政记录,学习工作严重受限,人格权受到侵害。


被告某局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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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不应被撤销。一、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W某某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三、W某某无吸毒违法前科,属初次吸食毒品的情形,某局作出对其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符合《某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205条之规定,裁量正当。四、该处罚程序正当。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传唤了W某某接受调查并通知了W某某家属,询问前告知了其权利义务,拟作出处罚前,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W某某已在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其诉称内容与事实不符。对W某某前期询问查证的时间依规定不予折抵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因此对W某某的拘留期限未超过法定期限。



律师见解
《某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 ”《某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吸毒人员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使用毒品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二)本人供述有使用毒品的行为,且有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证明的....”根据上述规定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是机关认定吸毒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依据。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

“某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 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本案中,某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系某局物证鉴定所对当事人毛发所作的《检验报告》,但某局未提供对当事人毛发采集过程的证据,该《检验报告》的检材是否为当事人毛发的真实性存疑,故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

当事人、L某某虽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陈述当事人吸食了大麻电子烟,但因对当事人毛发所作的《检验报告》是某局认定当事人吸毒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依据,在该必要依据无法采信的情形下,应认定被诉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同时,因缺乏采集当事人毛发过程的证据,不能认定某局对当事人毛发的采集、送检程序符合上述《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程序性规定。因此,某局对当事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W某某主张被诉处罚决定违法的理由成立,其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并删除相应吸毒处罚记录,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删除对原告W某某非法吸食毒品行为的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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