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装修被邻居起诉,我所接到应诉委托,法院判决亮了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自家装修被邻居起诉,我所接到应诉委托,法院判决亮了

04月21日
装修不停,影响正常生活,

到底哪些是扰民?
哪些是无辜背锅?
装修问题琐碎复杂,纠纷繁多,
我所接到因装修问题而被起诉的应诉案件,
依法解决了生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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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X某某家隔壁的公共墙体钻孔打穿,造成墙体有破损,一直没有修护。X某某认为隔壁业主Y某某装修期间扩大了墙体破损面积,严重影响X某某房屋的安全,给X某某造成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失,在这样的管理居住环境没有安全感,不能安居乐业,故X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所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共 57040元由Y某某和某公司承担。Y某某接到起诉后,迅速找到我所应诉,希望能依法解决纷争。




     在研究过X某某的诉求后,我所律师迅速整理办案思路,为委托人积极辩护。我所律师认为:一,X某某诉请委托人赔偿墙体损害、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3704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凹槽的3300元修复费用,委托人在装修时对开槽部位进行恢复,故X某某主张3300元凹槽修复费用理由不成立。关于地板、鞋柜、智能门锁每小时60元清洁费用及鞋柜报损费用 540元和鞋子损坏费用3200元,虽然委托人聘请的装修公司在开槽时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灰尘,但装修工作人员在装修时都会在事前进行一定的遮盖,事后也会进行清扫。此外,X某某并没有就鞋柜、鞋子损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鞋柜、鞋子发生损坏的事实。


     二、关于20000元的误工费。委托人聘请的装修公司是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在白天的工作时间进行装修,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并没有造成X某某的财产损失,虽然委托人因装修采取了墙体开槽的行为,但已对该部分进行修复且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不会必然造成X某某的误工发生,X某某主张所谓的误工费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举证证明,即X某某的误工是否实际发生不能确定。


     三、关于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用。X某某主张因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造成X某某出现焦虑症状,委托人和装修公司装修前已向物业公司备案,装修公司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进行装修,并没有在休息日和工作日的休息时间进行装修。此外,X某某的焦虑完全系由个人的身体原因造成,委托人的楼上、楼下的邻居并没有诸如X某某发生疾病的情形,造成X某某焦虑的症状从医学的信度因素系不同原因综合引发的,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是否必然造成X某某发生焦虑的症状也不确定,即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与X某某焦虑症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确定。据此X某某主张10000元精神损失费用不能成立。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X某某所述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及各项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Y某某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存在在1504房入户门周围开凿凹槽的行为,施工产生的粉尘对财物确有损害;其次,Y某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凹槽进行了修复,故对原告主张的墙面修复费用不予支持;X某某对于其主张的“物质损失”数额未提供证据证明,鉴于Y某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的粉尘对X某某财物确有损害,综合考虑X某某的过错程度、受影响财物的价值等情况,法院酌定判决Y某某向X某某赔偿2000元;X某某主张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失及由某公司承担创伤治疗费用均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Y某某向原告X某某赔付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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