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可有人偏偏不想动口只想动手,更可恶的是动手就算了,竟然还拒绝赔偿医疗费及相关损失!这可是侵犯他人健康权啦!还拒不赔偿?不赔偿,法律还是有办法治的!2020 年10月,S某某与L某某在麻将馆内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当日,经派出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L某某负责S某某此次受伤全部医药费。可之后L某某均拒绝支付任何医药费用,按照协议规定,S某某有权就可获赔的民事权益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一审后,判决L某某向S某某赔付医疗费7454.72 元。S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L某某向S某某支付各项赔偿费用 67564元。此案重点在于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为:一、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二、对委托人所主张的损失的认定问题。一、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均认可各自配偶所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且该协议由公安机关于事发当日组织双方达成,故该治安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对此案纠纷已经达成的责任承担意见是L某某只需向委托人赔付医药费。二、关于委托人主张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对委托人主张的医疗费之外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均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委托人所主张的医疗费用:委托人第二次住院治疗,不足以认定该次诊疗与L某某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对委托人主张的该部分医疗费用不予支持。本次二审双方均未再提交新证据,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 L某某赔偿费用的确定问题。首先,双方均认可各自配偶在公安机关组织调解时所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故委托人的主张,L某某应赔偿的费用应以医疗费为限。委托人提交了两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第一次住院费用 7454.72 元,一审法院已予以认定。委托人第二次住院产生费用 11166.92 元,其提交了湖南某医院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可佐证其因被打伤致头痛头晕 23 天后入院,且经某医院神经内科就诊,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该次住院也对脑外伤综合症进行诊疗,故一审判决认定该次住院费用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当,我方律师认为应予以纠正。
具体的数额认定问题,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L某某对委托人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提出异议,但其未在审理期间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也未对医疗费的必要性提出鉴定,故其自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考虑到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中载明S某某存在其他疾病的诊疗,法院最终酌情认定L某某赔偿S某某80%即8934元。据此,L某某共计应当赔偿S某某16388.72元。综上所述,S某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L某某向S某某赔偿医疗费1638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