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任职单位“民转公”,经济补偿金由谁承担?
08月15日
委托人在某幼儿园任职,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已经10年。期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原件均保存在幼儿园处,委托人对合同具体内容已记不清,期间存在未交社保的情况。2022年初,在未事先与申请人沟通确认,申请人也无任何职务过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开学会议上直接将申请人从主班的职位降为配班的职位,工资也随之降低,但工作内容并未变更。委托人认为自己在该幼儿园尽职尽责工作十年,多次被评为幼儿园优秀教师。因自己临近退休年龄,幼儿园为规避自身风险,选择已调岗降薪的方式逼迫自己离职,而且因为此事,导致同事之间对委托人有不良评价,揣测其是否因重大过错被降职降薪,给委托人造成巨大心理压力,特此委托我所助其维权。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委托人向幼儿园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幼儿园回函称因委托人存在多次工作过错无法胜任岗位,因此同意委托人离职申请。后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立案的过程中,发现该幼儿园已经“民转公”,被告主体已经被注销,而原告对此毫不知情,甚至幼儿园其他教师也不知情。因此,委托人在向幼儿园提出解除通知之前,就已经因用工主体被注销而解除劳动关系,幼儿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于原民办幼儿园依法注销后,应当由其出资人园长,承担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

一、确认原告与原民办幼儿园在入职时间至幼儿园注销时间段内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园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上诉,并如期按时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