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一审二审败诉,再审胜诉!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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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热点丨一审二审败诉,再审胜诉!

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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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贺某系同村村民,袁某在外承揽工程,其中两个劳务转包给贺某,双方因工程原因自2015年起就有资金往来。2017年,袁某向贺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但签名处署名为袁某父亲的名字。 后贺某向袁某追还借款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袁某向法庭提交了远超借款金额的转账凭证,主张借款已清还,但该凭证未注明转款用途。一审法院认为袁某向法庭提交证据后,原告没有能举证说明收款的原因及用途,且借款人不是贺某,判决驳回贺某诉请。贺某提起上诉,并向法院提交了承包施工结算单,工程项目名称等证据,并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欠条署名为贺某而非贺某父亲。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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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贺某向院提起再审,再审启动后,律师基于双方一审,二审提交的证据、交易习惯、账目清算、时间轴线等角度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清理二人的账目得出袁某对贺某的实付款小于应付款的结论,并与法官就欠条的法律责任主体进行分析,认为一审、二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应依法改判。

2023年,收到再审的判决文书,法院认定贺某主张的应还款额与原被告在一审,二审,再审中陈述的事实及账目核算相符,改判支持贺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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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诉讼实务中,当双方交易频繁,往来原因多重的情况下,一定要考虑充分举证的必要性,而不能仅基于原告在单一法律关系陈述下的事实简单处理。

2、在诉讼实务中,对于借名、冒名、代理等法律关系的区分,要有敏感性,才能准确确定主体责任,不致于败诉。

3、在商事交易行为中,一纸表述清晰、时间确切、主体相符的字据永远是案件审理中,对事实鉴定准确最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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