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动态丨狗子咬伤邻居,被要求赔偿2.3万元,给还是不给?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动态丨狗子咬伤邻居,被要求赔偿2.3万元,给还是不给?

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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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初,李某某饲养的狗从家中逃出,咬伤朱某某,李某某向朱某某支付了7000元,后朱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向其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费共计2.3万余元。

李某某认为对方主张的金额过高,自己负担不起,遂委托我所进行应诉。我所安排邓娟律师办理此案。邓娟律师接到此案后,立即到朱某某就医的医院走访,向医院动物致伤门诊部门主任医师询问朱某某的受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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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娟律师仔细审查了原告朱某某提交的材料,发现朱某某存在诸多问题,并一一在庭审中指出:

1、朱某某医嘱中未载明留院观察,且未提供门急诊留观诊查记录,朱某某从住院第五日开始诊疗活动只有注射消炎针以及狂犬疫苗,并无其它的检查项目,足见朱某某存在“挂床”行为,门诊留观产生的590元费用为扩大损失,不应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医院要求朱某某到神经内科就诊,检查头晕头痛原因,朱某某未遵医嘱。朱某某因自身疾病高血压导致头晕,休息37天,与李某某无关。
2、朱某某未提供请假证明及受伤期间的工资流水,无法证明朱某某确实因为本案减少了收入,根据朱某某提供的工资流水,显示朱某某一人从事三份工作,不符合常理。
3.朱某某并非生活不能自理,不需要护理人员,朱某某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姓名以及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损失,朱某某无需承担护理费用。
4.朱某某未提供往返24天,每天34元交通费的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5.朱某某不构成残疾朱某某受伤前后无精神损害差别的事实,计算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6.根据《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版)》接触或喂养动物,是犬伤一级,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是犬伤二级,被咬伤是犬伤三级,只要被咬就是犬伤三级,不能证明朱某某受伤严重。
邓娟律师特地指出,李某某饲养的是一条阿拉斯加幼犬,性情温和,在此之前从未有过伤人行为。此次朱某某被李某某的狗意外咬伤,李某某多次到医院看望原告,向朱某某表示歉意,朱某某称李某某从未到医院看望朱某某不实。李某某向朱某某支付7000元让朱某某安心治疗。但朱某某家人不依不饶,轮番多次拨打李某某电话无理索赔巨款,并宣称要到李某某的单位找李某某,李某某无法安心工作只能辞职,失去经济收入。朱某某家人的行为给李某某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以及经济损失,对此,李某某保留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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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娟律师的大部分建议,酌情判决李某某向朱某某支付6000元。李某某与朱某某收到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现李某某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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