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合作方“收钱不办事”,如何维权自身权益?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说法丨合作方“收钱不办事”,如何维权自身权益?

09月15日

简约风微信公众号文章标题(4).jpg

原告谭某与被告湖南某公司签订《合伙人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足额合作费,被告授权原告为战略合作商,并负责提供技术、服务等支持,原告负责在约定地区推进项目业务。此后,原告分多笔支付了合作费,并遵守协议约定参与被告组织的培训并开展相关业务。

但在此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工具包无法使用,致使原告一直无法开展业务。经原告多次反馈,被告亦未提供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双方协议虚设业务不能实现。后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协议,要求被告退还合作费。然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义务,也拒不退还合作费,原告遂将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起诉至法院。
娱乐明星结婚离婚表情包(4).jpg

简约风微信公众号文章标题(4) (1).jpg

1原被告主体适格。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载明的甲方虽是第三方公司,但协议尾部甲方一栏所盖印章为被告公司,同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签署了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现诉争协议尾部所盖印章为被告公司,而协议抬头处所记载的 第三方公司并未在尾部加盖印章,结合原告将合作款打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的事实,足以证明案涉协议的签订主体系本案被告。
2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后,并未依约提供相应服务,属严重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予以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款项。
本案中,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开展、运营协议约定业务,被告之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受到法律否定性的评价。同时,被告不能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有权行使解除权,此外,被告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返还合作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被告公司股东,本应监督公司财务按照公司法规定严格执行,以保持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但其将本应该由公司收取的款项指定存入其个人账户,且事后也并无证据显示转存公司账户,应认定其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情形,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故其应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简约风微信公众号文章标题(4) (2).jpg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合作协议,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款,并以合作款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简约风微信公众号文章标题(4) (3).jpg

合同是商业交易中至关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审慎,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此外,也要注意保存在合同磋商、履行等阶段的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另一方可根据合同等证据,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返回上一页

联系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万达广场B区写字楼22009 -22010

联系电话

13142021186

联系邮箱

42007147@qq.com

回到顶部

13142021186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客服微信

      

 湘公网安备 43010302001433号

ICP备案号:湘ICP备2021015099号-1

Copyright © 2020 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图片视频素材来源于网络,侵删致歉

预约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