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去世
老房拆迁
继父兄弟却来争夺拆迁款
怎么维权?

1983年,因杨某没有宅基地,经其所在村委开会公证、签字,杨某购入组上集体房屋三间,当场现金付清,留有收条。后杨某与委托人组成家庭,办理了结婚证,共同将继子抚养长大,年老后继子对杨某悉心照顾,至2019年,杨某去世。委托人及继子搬离该地,但时常对老房进行维护。2021年,杨某购买的房屋遇到拆迁政策,该地村民小组集体开会签署《分配协议》,认定该三间房屋系杨某所有,连同组上其余一间集体房,共计四间,所得拆迁款共计提出6万元公用,其余款项属于杨某。后该四间房屋共计下发21万元拆迁款,原本依照约定提取6万元之后的款项应当属于杨某的继承人。因杨某已经去世,委托人及继子均不在当地,杨某的兄弟代为处理了拆迁事宜,后杨某的兄弟表示自己对该房屋进行了维护、处理拆迁事宜,应当得到剩余全部拆迁款,村委、村小组则认为当时《分配协议》预定提取公用的款项数额太小,拆迁款分配产生争议。委托人及继子得知该情况后,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杨某于2019年去世,于2020年5月28日注销户口,委托人系杨某合法配偶,继子由杨某抚养长大,且尽到了扶养义务,二人是杨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杨某去世时已合法继承了该三间房屋。杨某的兄弟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之列,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即使代为办理了拆迁事宜,也无权将拆迁款收入囊中。村委、村民小组召开会议签订的《分配协议》程序合法、约定有效,应当依照该《分配协议》履行拆迁款分配义务。

经过数次沟通,最终委托人与村委会、村民小组达成调解,取得了大部分拆迁款,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