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劳务人员为了生活,从事各种行业,而对于缺乏一技之长或者长期从事临时工作的人来说,受业主雇请去砸飘窗,拆装修等活计非常普遍,那么对于在此过程中摔下来应当如何索赔呢,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告诉您答案。


杨某通过微信与张某约定,将位于XX小区 D1 栋的 1007、1722 号两套房屋的飘窗拆除工作以 700 元/套的价格让完成,由杨某提供拆除飘窗工作所需的脚手架。 2021 年 10 月 12 日,杨某将其租赁脚手架商家的地点及联系方式告知张某,取用脚手架后开展了飘窗拆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从施工用的脚手架上摔倒受伤。杨某于当日 18 时 50 分报警,派出所对与他们之间的纠纷,进行了报警案件登记。张某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受伤当天开始在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 29 天共用了医疗费合计 44455.78 元,该费用均由垫付。后张某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了伤残和三期鉴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杨某不服,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后被认定不构成伤残。两次鉴定的三期内容均一致。


原告与 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区别承揽与雇佣关系的 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合同标的是劳务本身还是工作成果,承揽 关系侧重于以技术或设备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当然,在实际操作中雇佣关系也存在一些计酬方式、劳务人员独立完成等与承揽关系相似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 究其实质还是应从交付标的做根本区别。本案中,被告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到其XX小区 D1 栋 1007 房和 1722 房进行飘窗拆除工作,拆除飘窗工作需要电锤、钳子等简易工具,该工作仅需要简易工具,无需专业设备,更不需要有较多的专业技能,报酬主要是原告的劳动力并非技能和设备,与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依靠承揽人的技术或设备完成工作成果有根本区别,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更接近于以简单劳务为标的的雇佣关系。杨某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 因此杨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张某从事的飘窗拆除工作,其工作内容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施工过程中其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方面的审慎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限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因伤所受损失 39799.58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认定不同的法律关系,则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如劳务人员与雇主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则发生事故后根据双方的责任比列来确定双方责任大小,如认定是承揽关系,则劳务人员的受伤跟雇主没有关系,或者仅承担极小的选任过错。因此在生活中,一定要明确,劳务人员面对此类事情时要保存好双方的聊天记录,受伤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和送医院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