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土地被政府征收,政府却没有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给与补偿,如何维权?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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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说法丨土地被政府征收,政府却没有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给与补偿,如何维权?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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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与原告二系亲兄弟,两原告基于※※村村民资格合法承包共有一片山林,位于※※※※※村吴※※,享有林权证,林权证编号为:※※林证字(2005)第30609※※号。2021年12月,因被告(某镇政府)自身修建食堂和停车场征收原告该林地3亩(实际面积为3.7亩),根据当地补偿标准,原告应当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用16460元和地上生产作物补偿费用1780元,共计18140元,但即便原告多次强烈请求,被告至今未实际支付给原告,并未重视此事。
目前,原告合法承包的山林被食堂和停车场等永久建筑物无偿占据,且被告此次征收原告的山林的行为,既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发布土地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没有与原告协商签订书面征收协议,原告至今未获得任何征地补偿。因此,被告对涉案林地的征收过程不透明、不规范,存在程序以及其他方面的不合法,从而实体上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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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征收原告位于※※※※※村吴※※“食品站”处3亩山林(林权证编号为:※※林证字(2005)第30609 m※※号)的行为违法;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林地补偿安置费用16460元、地上生产作物补偿费用1780元,共计18140元(大写:拾捌万壹仟佰肆拾元整);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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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已将案涉征收款下发到当地村委的账户,支付义务早已履行完毕。
2、案涉林地属于集体所有,林地的征收款应该由村集体来支配。当地村委已通过村民会议决定,案涉林地采用土地流转的方式出租给被告,村委会每年支付少量的流转费给原告,原告无权继续主张案涉征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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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律师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征收土地应遵循法定的各项程序,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农户应得部分)要确保发放到被征地农户的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侵占和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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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不懈努力和反复协商,最终在当地司法所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案涉征收补偿款给原告,但原告需自行撤诉。至此,原告的诉求已实现,案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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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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