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实际施工人在没有签订书面建设施工合同前提下如何主张工程款?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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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视点丨实际施工人在没有签订书面建设施工合同前提下如何主张工程款?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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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公司系“奥园 · 城市誉举”1#、2#及地下室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乙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乙公司公司自认原告黄某系案涉工程脚手架劳务班组的班组长。黄某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
案涉工程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黄某提交的《申报表》《签证表》、安全材料清单与其提交的《结算单》中的数据能够形成一一对应,且在与《结算单》形成对应关系的各过程表格或清单中,除项目负责人贺某外还有主管工长、生产经理等多名乙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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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在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情形屡见不鲜,认定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成立是否成了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成为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即作为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其履行了工程建设的施工义务,转包方实际接受了实际施工人的施工义务。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黄某提供了案涉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与乙方公司贺某、王某等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了黄某对案涉工程履行了施工义务及乙方公司接受了黄某的施工义务。最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工程款382,223.8元;二、被告甲公司在欠付被告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前款被告乙公司公司应承担的支付工程款义务,向原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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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在承包案涉工程时,建议与转包方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此确认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并明确了工程所在地、工程的施工量、工程价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无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后存在施工签证、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等诸多环节,作为实际施工人需要事先保管好工程签证资料、施工会议纪要、单项工程验收记录表、竣工验收材料、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移交证明、工程款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同时,还需就施工过程中与转包方、工程监理、发包方等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固定,以此证明实际施工人履行了施工义务,转包方接受了实际施工人履行的施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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