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王先生称其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刷到视频,称女孩“莹莹“被继母限制自由,请求解救。该博主随后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莹莹”的过程。“莹莹”虽然被救出恢复自由,但其长期被圈禁,营养不良且有其他疾病。为了筹钱给“莹莹”治病,包括王先生在内的众多热心人表示愿意捐款救助,但均被该博主拒绝。该博主称,经与“莹莹”父母协商,其同意委托博主卖玉石,所得款项用来支付“莹莹”医疗费及改善家庭生活条件。随后该博主开启直播,宣称不接收捐款,但呼吁粉丝购买玉石来为“莹莹”献爱心。王先生心生怜悯,为了帮助这个可怜的女孩,多次在直播间下单购买玉石,累计支付8000余元。就在王先生以为自己的善举能够帮助女孩一家改善生活时,王先生碰巧在另一个社交平台上刷到了“莹莹”及其所谓继母以及卖玉博主一起吃饭举行庆功宴的视频。至此,王先生才意识到自己被骗,收到的几个玉吊坠和戒指品质根本不值数千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博主在直播间虚构解救和救治“莹莹”的故事情节,为其直播卖玉做感情铺垫,且明示其售卖玉石系为救治“莹莹”的公益性目的。以虚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饰售卖玉器的营利性目的,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营销行为,王先生因该虚构的销售行为而对博主销售玉石的目的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判断,基于此而作出的购买玉石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故该博主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另根据《民法典》第128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王先生购买的是实际的商品,而非直接向“莹莹”捐款,更符合一个“消费者”的身份。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律师认为王先生可以主张博主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虚假宣传一经作出并到达消费者,无论其为要约或要约邀请,经营者即违反法定义务,其主观非故意或消费者未领受等无法使其豁免真实宣传的义务,“虚假宣传损害了诚实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败坏了商业伦理,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态度是零容忍。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即应认定构成欺诈,体现了立法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