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交付了购买车位的钱,车位却迟迟没有交付,怎么维权?
10月23日



2010年,朱某某在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向朱某某推销购买配套车位,车位总价款5万元。朱某某向李某某支付现金5万元,李某某向朱某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朱某某同志人民币伍万元。后李某某没有交付车位,朱某某多次催要未果,朱某某无奈之下委托我所向李某某主张权益。


我律所律师分析朱某某提供的案卷材料,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向朱某某返还5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关利息。庭审期间,李某某的律师提出,一、本案为合同纠纷,已过诉讼时效;二、李某某于2014年将个人债务全部转给案外人,由市中院生效判决书确认。一、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纠纷虽因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但李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朱某某出具了借条,并未加盖某公司印章,某公司也没有提供车位,朱某某收下借条,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实际交付相关款项,朱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成立,故本案纠纷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二、李某某债权转让行为对朱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李某某应当履行还款责任。李某某转让个人债务,未通知朱某某,未征得朱某某同意,且朱某某未在转让的债权人名单内,李某某应当履行还款责任。三、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朱某某可随时向李某某主张债权,李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案朱某某与李某某未约定借款期限,朱某某可以随时要求李某某返还,李某某无权以诉讼时效抗辩。四、李某某以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进行抗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借条》由李某某亲自出具,向朱某某借款5万元是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朱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进行抗辩,企图逃避债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向朱某某支付5万元借款及利息。李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人案由非常关键,朱某某向李某某支付5万元的原意是用于购买车位,李某某收下5万元后,向朱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若本案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显然已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支持,律师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作出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